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訴,8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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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林○○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蔡○○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余建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甲○○於民國88年12月27日結婚,於89年6月5日辦理結婚登記,被告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卻仍自000年00月間起至000年00月間止,分別在被告住處、車上及旅館等地點與甲○○發生性行為多達30、40次,被告上開行為已使原告圓滿之家庭產生裂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

爰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從事漁產生意,先前與甲○○有生意往來,雙方因此常有聚餐活動,然甲○○竟基於趁機性交之犯意,自0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000年0月間某日止,趁被告餐敘酒醉不省人事之際,對被告趁機性交3次,被告慮及澎湖地區鄰里關係緊密、民風保守,且當時被告與甲○○仍有生意往來,為免受人譏笑及影響被告經營之漁產事業,始未對甲○○提出刑事告訴或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惟被告經歷上開性侵創傷後,情緒陷入嚴重憂鬱、低潮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原告與甲○○於88年12月27日結婚,於89年6月5日辦理結婚登記,被告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見本院卷第280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

故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是以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目的言,其主要內容應在於維護配偶間親密關係之排他性,不許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感情交往或與性欲有關之行為而破壞婚姻關係。

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認他人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身分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茍配偶確因此受有精神重大痛苦,自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經查:⒈證人甲○○到庭具結證稱:伊與被告是在吃飯唱歌的場合認識,兩人自000年00月間起至000年00月間止,在被告住處、車上等地點發生性行為,次數大約30至40次,伊與被告都是在清醒的狀態合意性交,於000年00月間在被告家中發生第一次性行為,當天兩人都有喝酒,唱歌完後坐同一部計程車到被告家,被告開門進去後,就主動把衣服脫掉,並拉伊進房間,之後兩人還有在被告家中發生性關係約10次,最後一次在被告家發生性關係是111年4、5月間,且伊與被告曾於111年4月20日、111年9月29日或30日,分別在台北凱達大飯店、高雄歐閣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都是被告訂房之後通知伊前往,兩人最後一次發生性關係是111年10月,伊與被告一開始比較密集見面,大約3天見一次,自111年8月伊去開刀後,就比較少見面,每次碰面都會發生性關係,被告跟伊說過她跟前夫離婚後開始看精神科等語(見本院卷第222頁至第231頁)。

被告雖辯稱證人甲○○立場偏頗、陳述矛盾,所為證詞應無可採云云,然證人為不可替代之證據方法,如果確係在場見聞待證事實,其證述又非虛偽者,其證言即非不可採信,衡情甲○○雖為原告之配偶,既願為本案具結作證,當無甘冒觸犯偽證罪之風險而為不實陳述之必要,前揭證述,已然具有相當憑信性。

至被告針對甲○○未紀錄與被告之性行為次數、時間及地點,且提出與被告間完整之對話紀錄,僅將部分訊息交予原告,因而質疑甲○○所為與常情相違,然甲○○因其與被告間之親密對話遭原告發現,為掩飾自己之出軌行為,而出於防衛、逃避心態將訊息對話刪除,並無不合情理,嗣因甲○○決定向原告坦承,將部分訊息提供予原告,亦無被告所稱違反常情之處,則證人甲○○業經具結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復就其親身經歷而為上開證述,其證言即非不可採信。

⒉再觀之原告所提出甲○○與被告之Messsenger訊息對話擷圖(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內容如附表所示,可見被告因故氣憤質問甲○○,內容談及「之前給你打炮」等語,則被告與甲○○曾發生性行為乙節,已堪認定;

參以被告確於111年4月20日入住台北凱達大飯店,有台北凱達大飯店113年1月12日台北凱達安字第1130001001號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89至191頁),核與證人甲○○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飯店資料及現場照片在卷為佐(見本院卷第157至173頁),若非被告自行告知並邀約甲○○前往,甲○○實無可能知悉被告當天住宿地點,足認證人甲○○上開所述其與被告多次發生性行為等情,確屬有據。

被告雖抗辯甲○○對其乘機性交3次,然對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僅有被告單一之指述,酌以被告尚傳送「好在我那天很矜持沒有跟你,不然我看事態更嚴重」等訊息予甲○○,亦難認被告抗辯其係因人際、經濟因素而選擇隱忍等節為可採;

衡以被告如認甲○○對其乘機性交,應會避免與甲○○獨處而再予可趁之機,惟被告仍數次與甲○○單獨共處一室,顯有違常情。

另被告提出陽明診所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43頁),其上僅記載原告於110年10月18日至112年10月6日止,共計32次前往就醫,並未認定其上所載病症係甲○○所造成,尚難推認甲○○有被告所指之乘機性交行為。

⒊從而,被告明知甲○○ 為有配偶之人,仍與甲○○自000年00月間起至000年00月間止發生性行為多達40次,業據證人甲○○證述明確,且有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訂房資料可資佐證,堪信為真,足認被告與許家峻間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互動分際,足以破壞原告婚姻之圓滿狀態與幸福,而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洵屬有據。

㈡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

查原告為高職畢業、擔任家管,被告從事海鮮買賣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49至150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91至117頁),查知原告於111年度申報所得總額為44萬餘元,名下投資總額為360萬餘元,被告於111年度申報所得總額約4萬餘元,名下投資總額為222萬餘元,茲審酌上開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及被告與甲○○上開不正當交往之期間與行為態樣,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與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2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40萬元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1日起(見本院卷第6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附表:
訊息內容(被告暱稱「蔡○○」) 你自己的問題,不要密我就好了,不要只會罵我,之前給你打炮,怎麼都不會罵髒話 要封鎖就全部徹底 做人不要那麼現實 好在我那天很矜持沒有跟你,不然我看事態更嚴重 還敢罵我 不要已讀不回 雞歪郎 怕死就乖乖當個俗啦在家 我甚麼委屈都忍下來了 所以不要欺人太甚 爆發只有你們家比較難堪而已 因為你們有錢人公司大間 不管現在是你看還是你老婆大人看也好 照片你傳給我的,問我知道是誰,我只是回覆好奇問是誰,是不是立委而已,那麼簡單 你就罵我幹 你不傳不就沒有事情了嗎 不要已讀不回 幹 因為我也懶得看到你們共合所有人 因為要在市場走動,不然你媽表情已經跟冬瓜差不多了,我只有當作空氣 再不已讀我要講得更難聽 回我 還是老婆大人在看啊 老婆大人在看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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