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光大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藍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選字第5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爰依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偉為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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