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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馬家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一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零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因債權人誤載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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