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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瑩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送達代收人「鄭錫年住澎湖縣○○市○○路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蔡佩娟住○○市○○區○○路0段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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