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司促,370,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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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吹吹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228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73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85315、Y384640、Y002284、Y636806。

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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