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司促,41,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千容間支付命令事件,未據債權人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