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司促,460,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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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0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軍廷


一、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進牀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蔡進牀(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被繼承人蔡進牀之最後住所地法院查明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

(三)具體載明欲請求其清償之債務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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