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司促,56,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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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號

債 權 人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債 務 人 陳宇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點六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原債務人陳宇鉦於民國111年05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5年,至116年05月06日止,並以1個月為一期共60期,按期繳納本息,並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年息1.79﹪計付。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184%)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

詎料債務人112年09月06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約定書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釋明文件:借據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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