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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妘雅(即李倩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依址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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