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司家聲,1,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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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王傳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0九年度司繼字第三六號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王振德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王振德已死亡,為確認其繼承情形為何,以確保其債權之需要,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如主文所示事件相關卷證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王振德之除戶謄本、及本院家事事件網路公告電子畫面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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