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司拍,12,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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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相  對  人  陳長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相對人陳長福於民國108年4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552萬元、23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之期日皆為138年4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08年5月2日起,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共計658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113年3月2日起,即未繼續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031,40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還,屢經催討,均未清償。

依雙方簽定之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債權明細表、授信交易明細、催告函、郵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分別於113年6月4日以通知、同年7月2日以公示送達通知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經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相對人迄今並未有所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001
澎湖縣
馬公市
山水北
358-2



176.89
1分之1
分割自358地號
002
澎湖縣
馬公市
山水北
358-3



377.82
3分之1
分割自358地號
003
澎湖縣
馬公市
山水北
 359



 70.60
3分之1
分割自1230地號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及合計
及用途

001
167
珠江190號
山水北段358-2地

住家用二層鋼筋混
凝土造
一層:88.05平方公尺;二層:88.
05平方公尺;突出物壹層(樓梯
間):26.53平方公尺;突出物貳
層(水箱):2.72平方公尺;合計2
05.35平方公尺。
貳層陽台:1
1.11平方公
尺。
1分之1 建築完成日期:107年3
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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