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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浩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文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已將債權讓與一事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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