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司拍,6,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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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哲漢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尚融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關於定清償日期之「契約」。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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