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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天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順勝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顏順勝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均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提出該等本票,聲請鈞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
經查本件相對人顏順勝已於民國113年4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又不能補正,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本票附表:無利息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2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0年7月23日 600,000元 未載 CH445483 未載受款人 002 110年7月23日 600,000元 未載 CH445484 未載受款人 003 110年7月23日 600,000元 未載 CH445485 未載受款人 004 110年7月23日 600,000元 未載 CH445486 未載受款人 005 110年7月23日 600,000元 未載 CH445487 未載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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