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司繼,119,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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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9號
聲請人黃政雄
黃宜雄
黃敏雄
黃麗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鐘玉綢(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鄰○○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鐘玉綢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整。
中華民國 113年 6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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