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6號
聲請人陳棟材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高明(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00鄰○○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高明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