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劉嘉玟
陳星妤
陳蘊嵐
陳韻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慶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0鄰○○000號)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12年10月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慶彥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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