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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謝寶珠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宋明政律師
關 係 人 孫鴻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謝寶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寶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5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寶珠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查明被繼承人之遺產,後續擬交付遺贈物,並為正確計算交付之數額,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52號裁定選任為謝寶珠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查閱該案裁定無訛。
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本院審酌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迄今,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及所耗勞費,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之事項,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屬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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