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麗智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黃慧玲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前段、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黃慧玲聲請假扣押,惟債務人之戶籍所在地係位於臺中市大里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並未舉出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所在,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