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家勸,1,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詹勝雄
相 對 人 謝珮婕
居澎湖縣○○市○○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履行勸告事件,係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31號判決為據,有該判決在卷可稽,而為該裁判之第一審法院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又未見當事人就本件有合意管轄,則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履行勸告,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