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家繼訴,4,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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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原告張金珠
訴訟代理人王庭鴻律師
被告李強華
李強運
李鴻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李福順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福順於民國102年9月11日過世,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即原告、其子即被告,應繼分比例各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而李福順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兩造間既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亦無其他不能分割之情形,且迄今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福順於102年9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其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69、79頁),堪信為真。又被告均未到場或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或陳述,亦堪信原告主張兩造無法就系爭遺產協議分割之情為真。是以,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既未能達成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自屬有據。
 ㈡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824條之規定,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84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民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系爭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各繼承人間利益之公平均衡,認由兩造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分配,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從而,應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允,堪予採納,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爰各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權利範圍或金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000.00平方公尺)
1/3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2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000.00平方公尺)
全部
3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0,000.00平方公尺)
全部
4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
(面積:000.00平方公尺)
全部
5
房屋
門牌號碼:澎湖縣○○鄉○○村000號
全部
6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303,754元及其孳息
7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元及其孳息
8
機車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30,000元
9
存款
澎湖縣農會活存
8,030元及其孳息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張金珠
1/4
2
李強華
1/4
3
李強運
1/4
4
李鴻勵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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