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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0號
原 告 趙薇媗
趙盈媗
被 告 趙敏如
趙素璘
趙美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敏如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澎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澎湖縣湖西鄉南寮南段46之1、63、70、71、300、338、340、639、716、781、808、845、847、澎湖縣○○鄉○○○段000地號等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號碼澎湖縣○○鄉○○村00號建物之建物課稅資料、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上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二、與原告趙薇媗、趙盈媗姓名相符之簽章及身分證明文件(因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簽名蓋章)。
三、原告趙薇媗、趙盈媗、被告趙敏如、趙美女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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