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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吳永富
代 理 人 顏家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吳世驊、吳佳蓉、吳佳蓓按月各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其死亡之日止,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現年61歲,依全國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故本件聲請之標的價額核定為5,400,000元(15,000元×12月×10年×3人=5,400,000元),應徵收程序費用2,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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