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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號
原告胡惠媖
上列原告請求侵害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胡劉秋香之法定繼承人,胡劉秋香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然胡劉秋香之遺囑侵害原告之特留分,而原告之特留分比例為10分之1,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2,896元(計算式:11,128,963元×1/10=1,112,8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蓁
附表:
編號 | 種類 | 遺產項目 | 價額 (新臺幣) |
1 | 土地 |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 (面積:1,012.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4,252,122元 |
2 | 土地 | 澎湖縣○○市○○段00地號 (面積:8,285.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8/100000) | 1,046,303元 |
3 | 土地 | 澎湖縣○○市○○段00地號 (面積:1,072.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8/100000) | 135,428元 |
4 | 土地 |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面積:385.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 3,179,962元 |
5 | 土地 |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面積:23.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384,945元 |
6 | 土地 |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面積:92.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15,28,725元 |
7 | 房屋 | 澎湖縣○○市○○里○○街000號0樓之0 (權利範圍:全部) | 529.800元 |
8 | 房屋 | 澎湖縣○○市○○里○○○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 9,000元 |
9 | 存款 | 澎湖縣農會活期存款 | 46,282元 |
10 | 存款 | 馬公中正路郵局活期存款 | 16,396元 |
共計:11,128,963元 | |||
說明: 依胡劉秋香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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