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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明第二項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0,152元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並為財產上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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