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家補,31,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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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1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林湘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核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8日
書記官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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