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家補,6,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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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劉龍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林玉闖為死亡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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