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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詹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珮婕間請求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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