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救,5,2024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號
聲請人呂武景
代理人林泓帆律師
相對人呂武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業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此有該會覆議決定通知書為證,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