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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號
聲請人徐志豪即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播事業基金會之董事
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播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播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播事業基金會之新任董事長,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13年5月3日經相對人第9屆第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條文,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13年7月22日以通傳內容字第11300189730號函許可變更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揭函文、法人登記證書、修訂變更章程之相對人第九屆及第十屆董事會會議事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53頁),而聲請人就其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係關於取消就監察人設置所為之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
,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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