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消債更,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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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元泰
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附件: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二、據聲請人提之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且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進行前置協商?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仍為職業軍人?如是,目前每月收入(報酬)為何?並請聲請人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行照影本、該車目前之照片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扶養費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應說明父母吳○○、陳○○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㈡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扶養父母各新臺幣(下同)6,000元,請列出各筆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如膳食費、電話費、網路費、交通費等),並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如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等,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
聲請人如無法提出有給付扶養費0000000元之證明及必要性,請陳報同意自行刪除此部分支出為0元。
㈢應提出父母吳○○、陳○○於各金融機構(包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11年1月起至陳報日止。
㈣應說明父母吳○○、陳○○之其他扶養義務人部分:
⒈應提出受扶養人家族系統表。
⒉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5人各為何人?請說明其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與吳○○、陳○○之關係。
所有扶養義務人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及比例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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