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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聲請人吳佳芃
代理人林泓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且無正當理由者,則將認聲請人未盡協力義務,並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表:
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民國111年5月13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二、聲請人現任何職?每月薪資如何領取?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除上開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
三、聲請人配偶魏○○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及其自111年5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
四、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五、聲請人如有保險(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亦請註明。另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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