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消債清,6,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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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請人陳朱元
代理人李靜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表: 
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或提供已繳納之證明文件。
聲請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自民國111年7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11年7月26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聲請人現任何職?每月薪資如何領取?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除上開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
聲請人配偶陳○○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及其自111年7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
提出聲請人配偶陳○○、2名子女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需提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聲請人如有保險(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亦請註明。另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請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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