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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溥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溥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字第3號裁定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2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2年7月14日確定。
是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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