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文俊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文俊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更一字第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民事裁定及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