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翁金燕
被 告 翁佛留
翁再來
翁再汗
翁武騰
翁瑋呈
翁浤淯
翁文藝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1,1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面積3670.5㎡×原告應有部分2/12=1,101,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二、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被告翁佛留、翁再來、翁再汗、翁武騰、翁瑋呈、翁浤淯、翁文藝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四、若被告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