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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辛進智
訴訟代理人 毛順毅律師
被 告 林姿妤
陳沛琳
謝榮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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