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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號
原告洪終勝
洪終榮
共同
送達代收人陳麗雯
被告黃志能
黃志盛
黃清池
黃清芳
黃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9,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陳報被告5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不要省略)。如果前項土地之共有人有死亡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陳報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不要省略),具狀追加聲明。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書記官吳天賜
附表:
編號 | 請求分割之標的 | 面積 (㎡) | 公告現值(元/ ㎡) | 權利範圍 |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 | 4163 | 1,400 | 1/2 | 2,914,100 |
2 | 澎湖縣○○鄉○○○段000000地號 | 193 | 1,400 | 1/2 | 135,100 |
合計 | 3,049,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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