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號
原告翁文欽
訴訟代理人蕭琪男律師
被告陳淑虹
王協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共為新臺幣(下同)566,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蓁
附表:(元/新臺幣)
編號 | 分割標的 (澎湖縣馬公市馬公段) | 面積 (㎡) | 公告土地現值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 000地號土地 | 10,070 | 39,471元 | 12/10000 | 476,968元 |
2 | 000-0地號土地 | 1,249 | 31,000元 | 10/10000 | 38,719元 |
3 | 000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路0000號) |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152,200元 | 1/3 | 50,733元 | |
4 | 000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街00號) |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190,000元 | 10/10000 | 190元 | |
合計 | 566,610元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