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補,59,2024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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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號
原告翁文欽
訴訟代理人蕭琪男律師
被告陳淑虹
王協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共為新臺幣(下同)566,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蓁
附表:(元/新臺幣)
編號
分割標的
(澎湖縣馬公市馬公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000地號土地
10,070
39,471元
12/10000
476,968元
2
000-0地號土地
1,249
31,000元
10/10000
38,719元
 3
000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路0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152,200元
1/3
50,733元
4
000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街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190,000元

10/10000
190元
合計
566,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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