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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號
原告葉明和
訴訟代理人劉昱明律師
被告陳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騰空返還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96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000元/㎡×面積315.98㎡=631,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6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6日
書記官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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