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號
抗告人
即原告辛進智
訴訟代理人辛科誼
俞茹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姿妤、陳沛琳、謝榮懷間請求確認協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具狀對於本院113年度補字第64號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聲明不服,堪認係提起抗告,而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