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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溫永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陳冠名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112年6月14日 22,404元 P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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