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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壹萬叁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介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B 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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