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0,補,33,2001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折合銀圓伍拾肆萬伍仟零肆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仟肆佰伍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李宛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B 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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