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 告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與被告之融資融券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兩造約定因上述契約涉訟時,以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應認有排除其他法定管轄法院之意思。
茲因原告聲請移轉至該院審理,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介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B 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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