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蕭錦珍
送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葉陳梅菊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李宛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 法院書記官 莊茹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