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3,除,2,200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李宛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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