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李宛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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