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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澎湖縣慈善服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法人登記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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