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出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澎湖縣馬公市鐵線里鐵線尾二十八號)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死亡,經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